沈阳市总商会庆典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沈阳市总商会庆典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党和政府联系本行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的助 手,是非赢利性的庆典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接受沈阳市总商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规范庆典行业管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全市庆典同仁提供互相交流、互相支持、优势互补的商业舞台。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主要任务:
(一)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着想、负责,解各会员之忧,向会员宣讲并解释相关法规、政策,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服务,为他们的经营活动牵线搭桥;
(二) 指导和促进会员与同行业间的交流合作,规范我市庆典业的市场经济秩序,引导行业向着有序的健康方向发展,不断地提高庆典行业的整体素质,让我市庆典行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 组织我市庆典行业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庆典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不断地推动各会员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四) 对庆典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等级和社会信誉进行审查和综合评定;
(五) 引导会员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参加公益事业;
(六) 代理会员进行法律咨询和诉讼;
(七) 承办政府及沈阳市总商会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资格:
1.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2.凡承认本会章程,热爱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经会员推荐或自愿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 团体会员须持有正式有效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无恶性欺诈客户和违法行为。经营范围包含庆典礼仪服务、婚纱、影像、鲜花、庆典用品生产及经营的企业;
(2) 个人会员:无恶性欺诈客户和违法行为,具有庆典服务一技之长的个人。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 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发给会员证或牌匾。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请求本会协助解决本企业的有关问题;本着互惠互利,互帮互助的 原则,帮助其他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3. 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4. 享受会员平等待遇;
5. 获得本会会员间服务的优先权;
6. 会员有享受内部价格的权利;
7. 对商会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2. 协助本会开展会员工作,为会员之间开展交流提供方便,完成本会安排的任务;
3. 按期交纳会费,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4. 向商会反映社会需求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会员要求退出本会,经本人书面申请,报本会备案,自申请之日起即为退出本会,并收回会员单位牌匾及会员证。
第九条 凡关心与支持我市庆典行业的国内外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本会的名誉会员或授予其它的名誉职务。
第十条 凡参加本会的团体会员,均可获得由沈阳市总商会授予的“沈阳市总商会庆典行业会员单位”铜匾一块、个人会员发证,以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单位如遇破产,作自动退会处理,转让需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因个人问题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制裁者,及违反本会章程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任免商会领导机构;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团体会员1张表决票同等于个人会员2张表决票。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审查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增选、补选常务理事人选。
第十六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候选人资格:
1、 遵守商会章程,愿为广大会员服务,能够按时参加活动;
2、 2名以上会员联合提名,会员大会选举,得票数超出到会会员半数者当选。常务理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制定工作计划,讨论决策性重大问题,确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注:第一届常务理事会候选人由筹备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大会现场自荐和被推荐的人员组成,会员大会选举。)
(二)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一) 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二) 会长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员从常务理事会中产 生,市总商会考核批准;
(三) 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议产生,并报市总商会批准;
(四) 秘书长一人,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总商会批准后聘任。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1/2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提前卸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总商会批准同意后方可。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贯彻、执行、实施会长办公会有关决 定等;
(二) 监督检查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实体机构的工作;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总监一人、监事若干人,产生的条件是:
(一) 遵守商会章程,愿为广大会员服务,能够按时参加商会活动;
(二) 2名以上会员联合提名,会员大会选举得票超出到会会员半数者当选;
(三) 当年为商会捐款最多者直接当选。
第二十五条 总监、监事职责:对本团体的财务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财务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政界要人或相关部门领导、向商会捐赠较多财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可参加商会一切活动、享受会员表决权以外的一切待遇。
第五章 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以自筹为主,其来源主要是会员缴纳的会费,自愿赞助,及可以根据市场份额形态上缴及其它。
第二十八条 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原则是基本保持稳定,根据发展状况及物价水平小幅调整。会长5000元;常务副会长1800;副会长1500元;秘书长1000元;常务理事800元;总监800元;监事团体会员500元;监事个人会员300元;理事团体会员500元;理事个人会员300元;团体会员300元;个人会员3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所筹经费设独立帐目,以勤俭节约的原则,用于本会的办公和各项活动支出,商会所聘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及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监督,每年报市总商会备案。经费:材料费,宣传费,公益费等在使用过程中由各会员单位统一监督检查。
第六章 牌匾及证书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1、对牌匾、会员证每年年检一次;
2、未经商会同意不得随意转让(转让时需有书面材料);
3、对私自制作、转让,商会依法追究;
4、要求退会的,商会将收回会员证及牌匾。
第七章 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对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沟通会员单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消除不正当竞争,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各会员进行管理与监督;
1、建立完善信息制度,对市场需求态势和会员市场运作状况进行调查;
2、本会每年评选荣信单位与个人若干,并对其进行表彰。
3、在庆典行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的会员给予一定惩罚,并在内部通报批评。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总商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总商会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未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市总商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市总商会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市总商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总商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沈阳市总商会庆典行业商会
二○○八年一月修改 |